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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民委员会、刘莹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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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882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民委员会、刘莹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民委员会;刘莹;杨霖谨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882号原告:刘莹,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杨某某,男,201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民委员会,住址地:西安市雁塔区、521室。负责人:孙朝,职务不详。原告刘莹、杨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金泘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刘莹、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莹、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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