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程与被执行人张玉祥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恢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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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恢430号案件名称
孙大程与被执行人张玉祥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大程与被执行人张玉祥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423执恢430号孙大程:张玉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大程与被执行人张玉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依据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玉祥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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