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易县月影歌厅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42号
  • 案件名称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易县月影歌厅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易县月影歌厅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42号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168号B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61W780。法定代表人:连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亮、王凤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月影歌厅(店面名称:月影娱乐KTV),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112国道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3MA08TRFU7Q。经营者:刘晓栋。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月影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公证费、律师费、场所消费及其他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尹成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