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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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389号案件名称
张思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思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389号被执行人:张思雨,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张思雨罚金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张思雨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由于被告人张思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思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思雨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资金可供执行。3.2021年8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经调查,截止到2021年8月2日被执行人张思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1年8月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思雨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经调查,截止到2021年8月2日被执行人张思雨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5.2021年7月20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思雨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张思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罚金尚余1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罚金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缴纳。但该罚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柴彦华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荣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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