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长军、谢德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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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抗8号案件名称
毕长军、谢德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毕长军;谢德根;徐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毕长军,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谢德根,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徐艳,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原告毕长军与原审被告谢德根、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皖05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方龙彪审 判 员 陈广金审 判 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台 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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