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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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659号案件名称
程某与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程某;常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59号原告:程某,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程某与被告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程某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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