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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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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659号
  • 案件名称

    程某与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程某;常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59号原告:程某,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程某与被告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程某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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