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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素琴、何霞等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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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68号
  • 案件名称

    马素琴、何霞等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素琴;何霞;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68号原告:马素琴,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何霞,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吴永浩,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吴博轩,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杨学英,女,,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琴与被告何霞、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素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素琴以庭外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素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素琴负担。        审判员    王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玺书记员    马翠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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