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素琴、何霞等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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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68号案件名称
马素琴、何霞等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素琴;何霞;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68号原告:马素琴,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何霞,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吴永浩,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吴博轩,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杨学英,女,,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琴与被告何霞、吴永浩、吴博轩、杨学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素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素琴以庭外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素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素琴负担。 审判员 王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玺书记员 马翠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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