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栋、秦忠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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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209号案件名称
王国栋、秦忠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国栋;秦忠林;漆小坚;秦智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人:王国栋,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丽茹楼4座301房被执行人:秦忠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东安县白牙市镇湖塘小区9号被执行人:漆小坚,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东安县白牙市镇湖塘小区9号被执行人:秦智斌,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东安县白牙市镇湖塘小区9号王国栋与被告秦忠林、漆小坚、秦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刘满喜审判员 胡恒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婉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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