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8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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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8476号案件名称
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8476号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16号404室。法定代表人:李雪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斌,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玉,男,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刘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天洁书 记 员 冯艳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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