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5民初44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民初4457号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登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陈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5民初4457号原告:王某,女,193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标,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陈某,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丰永建、云南太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19)苏06执异10号 下一篇 李桂平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