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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千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7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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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7976号
  • 案件名称

    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千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宿迁千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7976号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0827645481。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宋旗镇打纸村大观顶。法定代表人:王官保。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宿迁千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95579241R。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善堂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秦赛。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千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汪   丽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熠书记员田单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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