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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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11号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11号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龙马潭区。经营者:向明远。委托代理人:曾静,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凯旋。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向秦莹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1××××大众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向秦莹名下车牌号为川E1××××大众牌小型轿车;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阮明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11号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龙马潭区。经营者:向明远。委托代理人:曾静,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凯旋。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向秦莹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E1××××大众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向秦莹名下车牌号为川E1××××大众牌小型轿车;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阮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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