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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锁淑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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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锁淑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锁淑云;崔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龙,男,陕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锁淑云,回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崔志强,回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锁淑云、崔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锁淑云归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964.28元(2019年3月22日计算至2020年8月7日),本息共计57964.28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归还本金16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41964.2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二、崔志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625元,由锁淑云、崔志强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分两次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剩余本金33000元、截止2020年8月7日产生的利息7964.28元,共计40964.28元,以及2020年8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25元二被执行人未履行。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锁淑云、崔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锁淑云、崔志强立即交纳借款本金33000元、利息7964.28元(计算至2020年8月7日),以及2020年8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和诉讼费625元,缴纳执行费524元。执行中,锁淑云、崔志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锁淑云、崔志强银行存款及微信存款2682.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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