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喜刚、张金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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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634号案件名称
卜喜刚、张金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卜喜刚;张金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卜喜刚,男,1986年3月21日,满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金玲,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申请执行人卜喜刚与被执行人张金玲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卜喜刚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玲返还借款50,983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玲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2.本院于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2日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金玲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工商登记;3.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金玲的林地、房产、农用机械、滩涂鱼塘登记信息、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未发现张金玲有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查询张金玲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到张金玲居住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金玲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8.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卜喜刚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卜喜刚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薛东昌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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