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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坪、王昌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7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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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7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李兆坪、王昌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兆坪;王昌林;向文连;向柯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兆坪,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明珠,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昌林,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向文连,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向柯沛,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李兆坪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昌林、向文连、向柯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昌林、向文连、向柯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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