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银、宋成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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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80号案件名称
常小银、宋成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常小银;宋成林;马兰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常小银,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成林,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兰珠,男,1953年6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小银与被执行人宋成林、马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成林偿付申请执行人常小银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11月10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为1.5%;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执行人马兰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替被执行人宋成林向申请人常小银垫付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宋成林追偿,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执行人宋成林、马兰珠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兰珠名下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号楼北二单元***室,所有权证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兰珠名下的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楼房一套(*号楼北二单元***室,所有权证号:***号)。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马兰珠管理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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