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会、杨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5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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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562号之一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会、杨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建会;杨光荣;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562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杨建会,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杨光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建会、杨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21)陕0303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建会、杨光荣银行存款52035.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建会、杨光荣名下银行存款52035.2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晁静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容源萍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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