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生、杨小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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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恢107号案件名称
赵树生、杨小兰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树生;杨小兰;梁峰;梁咏;梁紫薇;汉中迪瑞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骞;汉中汇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汉中迪瑞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梁咏;张瑾;赵树生;梁峰;杨小兰;梁紫薇;梁骞;陈小庆;张瑾;汉中汇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庆;王勇;王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008182612。被执行人:梁咏,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105003X。被执行人:赵树生,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412035116。被执行人:杨小兰,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9100060。被执行人:梁骞,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705046010。被执行人:张瑾,女,汉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1286047。被执行人:陈小庆,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210611X。被执行人:梁峰,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808230014。被执行人:梁紫薇,女,汉族,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洋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404256027。被执行人:汉中迪瑞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五里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94。法定代表人梁紫薇,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咏,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洋县被执行人:汉中汇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五里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33。法定代表人:梁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梁咏、赵树生、杨小兰、梁骞、张瑾、陈小庆、梁峰、梁紫薇、汉中汇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汉中迪瑞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梁咏等十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梁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书面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利息1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所有本息;二、被执行人名下你公司股权或矿陕采矿权转让及获得其他赔偿所得款项应优先偿还被执行人欠款本息;三、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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