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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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750号案件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案件缘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50号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明舟,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经营者:胡银银。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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