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钱库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林孝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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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449号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钱库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林孝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钱库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林孝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钱库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0208098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华庭锦园8-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代理人:周科博,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林孝聪,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钱库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3002.9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孝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林孝聪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孝聪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到被执行人林孝聪名下有工资存款,本院依法通过扣划得款12688元,上述款项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和预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4500元后剩余执行款5702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钱库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向本院领取执行款5702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7300.9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191元、执行费1295元已缴纳。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孝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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