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权、李小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6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646号案件名称
李富权、李小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富权;李小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 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XX镇XX村XX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918。被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XX镇XX村XX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XXXXXXX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1(2021)陕0429执6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20)陕0429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0元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1履行案件款10200元(其中案件款10000元,退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0200元,同时自愿放弃案件款1500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达成了并长期履行协议,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 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库 浩 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立春、李好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1069号 下一篇 吴钧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902民初1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