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高凤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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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417号案件名称
刘敏、高凤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敏;高凤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417号原告:刘敏,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高凤忠,男,52岁,汉族,住黑山县。原告刘敏与被告高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刘敏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曹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卓慧书 记 员 梁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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