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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吕银辉等张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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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1685号
  • 案件名称

    刘仁、吕银辉等张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仁;吕银辉;张岳华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02民初1685号原告:刘仁,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吕银辉,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岳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仁与被告吕银辉、张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仁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刘仁负担。审  判  长   王泰新人民陪审员   莫凤琴人民陪审员   范对玲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丽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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