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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燕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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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61号
  • 案件名称

    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燕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燕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61号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邦洞街道灯塔村杨二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31425349XH。法定代表人:蒋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孟妍,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申燕云,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江元(申燕云父亲),1963年7月26日出生。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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