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何卫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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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329号案件名称
李宁、何卫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宁;何卫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4329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被告:李某,男,47岁,汉族,住蒲城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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