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帅、冯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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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初2897号案件名称
韦帅、冯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韦帅;冯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4民初2897号原告韦帅,男,汉族,1998年5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森,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黎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9、10、11、12层。负责人贾国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彬,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自尚,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帅诉被告冯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帅撤回对被告冯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3元,减半收取158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红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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