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秀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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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49号案件名称
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秀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秀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宜川县党湾街。法定代表人:孙阳,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系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殊资产管理部干事。被执行人:张秀花,女,194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0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28.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张秀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秀花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发现被执行人张秀花在宜川县北窑和平沟有集体房产一院,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张秀花所有的宜川县xxxxx信息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最终流拍。4、流拍进入折抵程序后我院依法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其内部政策原因无法接收张秀花实际所有的宜川县xxxx地房产。5、对被执行人张秀花发出了限制消费令。6、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申请执行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同意我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恢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孟晓宜审 判 员 李宝龙人民陪审员 张延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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