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孝、杨松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7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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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727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昌孝、杨松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昌孝;杨松林;刘光娓;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昌孝,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杨松林,男,1965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湖北省咸丰县。申请执行人:刘光娓,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园区兴达街**。法定代表人:路光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东侧英华大道北侧长安路**法定代表人:郄同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江东三路法定代表人:孟祥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娓、杨昌孝、杨松林与被执行人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5民终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且已立案受理,执行异议审查尚未结束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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