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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某2等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2021)晋08民辖终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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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辖终90号
  • 案件名称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某2等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某2;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住山西省万荣县。        原审被告: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上诉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津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2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之间是提供劳务者受害法律关系,本案不能并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某2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伤害,其起诉接受劳务一方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者受害法律关系。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及车上人员投保了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为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李某2将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基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被告河津市佳宇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英审判员    王继春审判员    席少君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姚一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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