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北方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平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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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214号案件名称
长春北方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平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春北方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平起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214号原告:长春北方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尹学斌,执行董事。 被告:苏平起,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北方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平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凡华二○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凤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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