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信清、邱宋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4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407号案件名称
邱信清、邱宋蕃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邱信清;邱宋蕃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邱信清,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合林村。被执行人邱宋蕃,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涟源市龙塘乡合林村。申请执行人邱信清与被执行人邱宋蕃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82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信清与被执行人邱宋蕃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382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谭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绪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