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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英、东阿县义信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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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939号
  • 案件名称

    孙玉英、东阿县义信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孙玉英;东阿县义信利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英,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义信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玉英与被执行人东阿县义信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特5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20)鲁1524民特5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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