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赖兴梅、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7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783号
  • 案件名称

    赖兴梅、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赖兴梅;锁海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赖兴梅,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锁海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赖兴梅诉被执行人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锁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兴梅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568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赖兴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潘学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