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兴梅、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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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783号案件名称
赖兴梅、锁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赖兴梅;锁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赖兴梅,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锁海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赖兴梅诉被执行人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锁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兴梅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568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赖兴梅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潘学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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