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骆金养、郭开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45号
  • 案件名称

    骆金养、郭开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骆金养;郭开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45号本院在保全申请人骆金养与被申请人郭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郭开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366000元,实际冻结1650.97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查封被申请人郭开德名下车牌号为桂C×××××昌河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