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金养、郭开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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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45号案件名称
骆金养、郭开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骆金养;郭开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45号本院在保全申请人骆金养与被申请人郭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郭开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366000元,实际冻结1650.97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查封被申请人郭开德名下车牌号为桂C×××××昌河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189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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