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计卫、段启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3民初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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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民初1575号案件名称
谭计卫、段启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谭计卫;段启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3民初1575号原告:谭计卫,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系石阡县辉煌洁具专卖店经营者。被告:段启军,男,贵州省石阡县人,住。原告谭计卫与被告段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谭计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谭计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计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谭计卫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员 沈冬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纯书 记 员 成宏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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