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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世阳、大石桥市南轩乐泰亮甲日用品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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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452号
  • 案件名称

    冯世阳、大石桥市南轩乐泰亮甲日用品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冯世阳;大石桥市南轩乐泰亮甲日用品店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452号原告:冯世阳,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大石桥市南轩乐泰亮甲日用品店,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街道胜利街光明里。主要负责人:于晶,经理。原告冯世阳与被告大石桥市南轩乐泰亮甲日用品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世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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