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舜、基玉什古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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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民初65号案件名称
王舜、基玉什古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留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舜;基玉什古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65号原告:基玉什古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XX乡XX村XX组XX号。被告:王舜,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原告基玉什古子与被告王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王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白小英审 判 员 曾运英人民陪审员 刘旭芝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超越书 记 员 简 凤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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