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广盛、陕西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3461和解(2021)陕0112执3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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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461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广盛、陕西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3461和解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金广盛;陕西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广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广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2512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广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执行费27932元被执行人金广盛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4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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