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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熙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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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63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熙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熙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639号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熙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谈维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娣,女。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熙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员 徐蔚青法官助理 汤 稹书 记 员 汤 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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