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臣、高夙绨等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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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2号案件名称
李忠臣、高夙绨等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忠臣;高夙绨;高圣亮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2号申请人:李忠臣,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高夙绨,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高圣亮,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李忠臣与被申请人高夙绨、高圣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夙绨、高圣亮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夙绨、高圣亮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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