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法庭与戴江锡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恢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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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执恢1096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法庭与戴江锡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法庭;戴江锡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4执恢10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法庭,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戴江锡,男,汉族,1958年5月2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嘉民一(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被告戴江锡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法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江锡缴纳案件受理费7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郭寿浩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存款、证券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戴江锡有银行账户。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戴江锡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1.82元。三、被执行人戴江锡无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江锡已于2021年3月27日去世。本院认为,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存款、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而被执行人已过世,故本案属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嘉民一(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毛 华书记员 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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