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002民初4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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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394号案件名称
王雷、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雷;张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002民初4394号原告:王雷,男,1975年2月26日生,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妍,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许昌县。原告王雷与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建华支付原告王雷借款本金170000元。具体支付办法: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80000元,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30000元,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30000元,被告张建华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雷30000元。二、如被告张建华未按时足额清偿,原告王雷有权就剩余本金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王雷与被告张建华就本案再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1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被告张建华负担(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雷)。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泽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金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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