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宏义、肖勋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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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22号案件名称
邓宏义、肖勋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邓宏义;肖勋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邓宏义,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肖勋国,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宏义与被执行人肖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宏义与被执行人肖勋国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健审 判 员 吴宏长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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