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娜、李静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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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123号案件名称
吴娜、李静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吴娜;李静;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娜,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鑫河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玲玲,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金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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