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83民初40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035号
  • 案件名称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婉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民初4035号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杨仕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锡严,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该司员工。被告:周婉玲,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约定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婉玲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合同编号100××××××××××860号《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297614.64元,其中本金291047.43元,利息6567.2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止,其后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75%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3日,周婉玲(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与开平农商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贷款人授予借款人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第二条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第三条第三点约定本合同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法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第四点约定自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每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每月21日为贷款利息扣款日。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罚息利率为6.75%。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属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20年11月23日起,开平农商银行向周婉玲的银行账户发放了300000元贷款,周婉玲自2021年2月起开始逾期偿还贷款利息。截止2021年7月19日,周婉玲结欠借款本金为291048.43元,利息6567.2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婉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1047.43元,利息6567.21元和后续利息(以291047.4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75%计算)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1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婉玲负担。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82.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周婉玲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882.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妙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浩存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83民初4035号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杨仕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锡严,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该司员工。被告:周婉玲,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约定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婉玲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合同编号100××××××××××860号《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297614.64元,其中本金291047.43元,利息6567.2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止,其后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75%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3日,周婉玲(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与开平农商银行(贷款人)订立一份《悦农e贷电子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贷款人授予借款人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第二条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第三条第三点约定本合同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法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第四点约定自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每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每月21日为贷款利息扣款日。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5%,罚息利率为6.75%。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属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20年11月23日起,开平农商银行向周婉玲的银行账户发放了300000元贷款,周婉玲自2021年2月起开始逾期偿还贷款利息。截止2021年7月19日,周婉玲结欠借款本金为291048.43元,利息6567.2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婉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1047.43元,利息6567.21元和后续利息(以291047.4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75%计算)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1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婉玲负担。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82.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周婉玲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882.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妙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浩存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