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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彩玲、田龙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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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519-2号
  • 案件名称

    邹彩玲、田龙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邹彩玲;田龙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519-2号申请执行人:邹彩玲,女,195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委托代理人:陈苗,女,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田龙明,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邹彩玲与被执行人田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5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被告田龙明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邹彩玲货款及利息80000.00元。因被执行人田龙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彩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田龙明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邹彩玲偿还货款及利息共计8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5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国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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