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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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971号案件名称
苏某、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苏某;蔡某;天水百年房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971号原告:苏某,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蔡某,男,汉族,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被告:天水百年房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蔡某、天水百年房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6元,由苏某负担。审 判 员 曹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晓静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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