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云、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931号案件名称
郭东云、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东云;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元茂;买建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931号原告:买建宝,男,回族,1982年XX月XX日生,住宁夏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东云,男,汉族,1973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孙元茂,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刘召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辛君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买建宝与被告郭东云、孙元茂、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买建宝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建宝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博文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某、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81民初7968号 下一篇 岫岩满族自治县航硕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晓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23民初3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