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东云、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9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931号
  • 案件名称

    郭东云、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郭东云;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元茂;买建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931号原告:买建宝,男,回族,1982年XX月XX日生,住宁夏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东云,男,汉族,1973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孙元茂,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刘召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辛君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买建宝与被告郭东云、孙元茂、天津市华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新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买建宝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建宝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博文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