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81民初79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81民初7968号案件名称
彭某、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某;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81民初7968号原告:彭某,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付某,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彭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赵先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