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刘湘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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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76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刘湘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刘湘宏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法定代表人:曾继强。被执行人:刘湘宏,男性,1970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刘湘宏保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湘宏应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支付40810.46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刘湘宏已将(2021)川16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1761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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